胜宏科技(300476):增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原标题:胜宏科技:关于增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公告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能力,公司于 2025年 7月 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核通过,公司董事会提名王庭聪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王庭聪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已书面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30日
附件:
王庭聪先生,男,1961年出生,中国国籍,为南旋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份代号:1982)的创办人之一,亦为万城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份代号:2892)的创办人,曾于 2015年 8月至 2021年 4月担任南旋控股有限公司的主席、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于 2016年 11月起为万城控股有限公司之主席,并于 2021年 4月调任为执行董事。现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香港地区委员及香港工商总会首席会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王庭聪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条、第 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能力,公司于 2025年 7月 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核通过,公司董事会提名王庭聪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王庭聪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已书面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30日
附件:
王庭聪先生,男,1961年出生,中国国籍,为南旋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份代号:1982)的创办人之一,亦为万城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份代号:2892)的创办人,曾于 2015年 8月至 2021年 4月担任南旋控股有限公司的主席、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于 2016年 11月起为万城控股有限公司之主席,并于 2021年 4月调任为执行董事。现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香港地区委员及香港工商总会首席会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王庭聪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条、第 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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