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方盛制药(603998):方盛制药2025年特别分红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原标题:方盛制药:方盛制药2025年特别分红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特别分红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25年5月20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并执行公司2025年中期现金
分红方案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中期利润分配相关事宜;2026
年1月4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本次2025年度特别分红的具体方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特别分红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39,081,360股为基
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5,862,204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
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
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
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张庆华先生、长沙共盛产投咨询有限公司(原“泰州共生咨
询有限公司”及“泰州共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2名股
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自然人股
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
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
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
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5元,待股东在股
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
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
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
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公司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35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
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135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
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
股票,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
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3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731-88997135
传真:0731-88908647
地址:长沙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嘉运路299号
邮政编码:410205
特此公告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2日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特别分红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25年5月20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并执行公司2025年中期现金
分红方案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中期利润分配相关事宜;2026
年1月4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本次2025年度特别分红的具体方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特别分红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39,081,360股为基
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5,862,204元。
三、相关日期
|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 A股 | 2026/1/15 | - | 2026/1/16 | 2026/1/16 |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
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
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
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张庆华先生、长沙共盛产投咨询有限公司(原“泰州共生咨
询有限公司”及“泰州共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2名股
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自然人股
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
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
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
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5元,待股东在股
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
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
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
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公司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35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
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135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
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
股票,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
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3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731-88997135
传真:0731-88908647
地址:长沙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嘉运路299号
邮政编码:410205
特此公告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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