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士乳业(832786):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原标题:骑士乳业: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董事长、总经理党涌涛先生;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陈勇先生;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王喜临女士)于2025年7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期货投资亏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立案。详见公司2025年7月4日披露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bse.cn)《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5年7月4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证监处罚字 [2025]1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骑士乳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期货交易重大亏损事项。
2024年,骑士乳业开展了豆粕、白糖、尿素等期货交易业务。截至2024年1月17日,骑士乳业及其子公司共计8个期货账户(以下简称骑士乳业期货账户)累计亏损金额达到 902.46万元,占骑士乳业 202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2.60%。公司期货交易重大亏损状态持续至2024年2月27日。期间累计亏损金额最高达到1751.37万元,占骑士乳业202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4.45%。
截至2024年7月18日,骑士乳业期货账户累计亏损金额达到1294.55万元,占骑士乳业2023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2.77%。公司期货交易重大亏损状态持续至2024年7月25日。期间累计亏损金额最高达到1294.55万元。
截至2024年8月13日,骑士乳业期货账户累计亏损金额达到3873.36万元,占骑士乳业2023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8.21%。公司期货交易重大亏损状态持续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累计亏损金额最高达到4167.88万元,占骑士乳业2023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41.12%。
骑士乳业上述期货交易重大亏损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骑士乳业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处罚依据及结果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骑士乳业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骑士乳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党涌涛,决策、组织骑士乳业开展期货交易业务,知悉骑士乳业期货交易重大亏损事项,但未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未勤勉尽责,为骑士乳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骑士乳业时任董事、财务总监王喜临,参与骑士乳业期货交易业务,知悉骑士乳业期货交易重大亏损事项,但未督促骑士乳业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勤勉尽责,为骑士乳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骑士乳业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陈勇,知悉骑士乳业从事期货交易业务,但未持续对公司期货交易风险情况予以关注,未主动了解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并及时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未勤勉尽责,为骑士乳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骑士乳业、党涌涛、王喜临、陈勇存在积极配合、认错认罚等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拟决定: 对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对党涌涛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对王喜临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对陈勇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二、风险提示
(一)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将以内蒙古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二)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事项内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不存在因本次处罚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三、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证监处罚字 [2025]1号)
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4日
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董事长、总经理党涌涛先生;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陈勇先生;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王喜临女士)于2025年7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期货投资亏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立案。详见公司2025年7月4日披露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bse.cn)《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5年7月4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证监处罚字 [2025]1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骑士乳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期货交易重大亏损事项。
2024年,骑士乳业开展了豆粕、白糖、尿素等期货交易业务。截至2024年1月17日,骑士乳业及其子公司共计8个期货账户(以下简称骑士乳业期货账户)累计亏损金额达到 902.46万元,占骑士乳业 202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2.60%。公司期货交易重大亏损状态持续至2024年2月27日。期间累计亏损金额最高达到1751.37万元,占骑士乳业202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4.45%。
截至2024年7月18日,骑士乳业期货账户累计亏损金额达到1294.55万元,占骑士乳业2023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2.77%。公司期货交易重大亏损状态持续至2024年7月25日。期间累计亏损金额最高达到1294.55万元。
截至2024年8月13日,骑士乳业期货账户累计亏损金额达到3873.36万元,占骑士乳业2023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8.21%。公司期货交易重大亏损状态持续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累计亏损金额最高达到4167.88万元,占骑士乳业2023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41.12%。
骑士乳业上述期货交易重大亏损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骑士乳业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处罚依据及结果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骑士乳业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骑士乳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党涌涛,决策、组织骑士乳业开展期货交易业务,知悉骑士乳业期货交易重大亏损事项,但未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未勤勉尽责,为骑士乳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骑士乳业时任董事、财务总监王喜临,参与骑士乳业期货交易业务,知悉骑士乳业期货交易重大亏损事项,但未督促骑士乳业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勤勉尽责,为骑士乳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骑士乳业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陈勇,知悉骑士乳业从事期货交易业务,但未持续对公司期货交易风险情况予以关注,未主动了解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并及时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未勤勉尽责,为骑士乳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骑士乳业、党涌涛、王喜临、陈勇存在积极配合、认错认罚等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拟决定: 对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对党涌涛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对王喜临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对陈勇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二、风险提示
(一)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将以内蒙古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二)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事项内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不存在因本次处罚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三、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证监处罚字 [2025]1号)
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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